体现了"治人才能治本"的立法宗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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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条例] 第二十一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二条董事、高...[进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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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条例分析] 第一,新公司法从结构上专辟一章专门规定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的资格和义务,明确了董事、监事和高管的任职资格以及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第二,在内容上对于董事、监事和高管侵害公司利益,或者侵害股东利益的,赋予股东提起损害赔偿的诉讼权。董事、监事和高管成为被诉对象的可能性较之以前增大。 具体规定:
第一,在总则部分的第21条规定了公司的董事、监...[进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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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对外担保形似开禁实为严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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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条例] 第十六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进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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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条例分析] 第一,修订后的《公司法》将“担保”问题特别放在总则里加以规定,根据被担保对象的不同,规定了不同的决策机构的决策权限以及审批程序,层层递进,既体现了担保是公司具有普...[进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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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公司的特别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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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条例] 第五十八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 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进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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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条例分析] 第一,严格规制一人公司的设立过程。不但将一人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抬高为人民币10万元(远远高于有限公司3万元的最低注册资本),并且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不允许分期出资。由于一人公司的股东仅有一人,缺乏股东间的相互制衡,出于保证公司资本的充足与真实,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和一人公司对外的正常经营的需要,抬高设立门槛防止股东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尤为重要。 第二,限制股东设...[进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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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了公司对外投资的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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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有关条例分析] 第十五条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第十六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进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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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前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并以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计投资额不...[进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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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股东的权益保障得到了完善和加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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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有关条例分析] 第三十四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进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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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前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十五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第三十六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进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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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滥用权利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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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有关条例分析] 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修...[进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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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前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遵守职业道德,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进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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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或股东的意思自治得到充分尊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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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有关条例分析] 第三十五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第四十...[进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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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前有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第三十六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进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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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股东会和董事会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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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有关条例分析] 第四十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四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进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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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前有关规定] 第四十三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进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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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低了公司的设立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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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有关条例分析] 第二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第二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进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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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前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有限责任公司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 第二十三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下列最低限额:(一)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五十万元;(二)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五十万元;(三)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三十万元;(四)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人民币十万元。 特定...[进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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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大股东出资的财产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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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有关条例分析] 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修改后有关条例...[进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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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前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土...[进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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